国是访问丨全球通胀高企,2023年如何稳物价?******
文/刘文文
国际涨、国内稳,这是2022年中国物价运行情况的真实写照。
过去一年,中国物价总水平持续平稳运行,国内CPI单月涨幅始终运行在3%以下,全年上涨2%,大幅低于美国8%左右、欧元区8%以上、英国9%左右等发达经济体涨幅,也明显低于印度、巴西、南非等新兴经济体7%-10%(1-11月份)的涨幅。
这一成绩意味着什么?中国为保供稳价作了哪些努力?2023年如何继续稳物价?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郭丽岩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专访强调,中国有底气、有能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CPI上涨2%意味着什么?
郭丽岩指出,在欧美等经济体通胀“高烧不退”背景下,中国持续稳定物价运行的努力与成效令全球瞩目。
2022年全年,中国CPI同比上涨2%,持续运行在合理区间,剔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则一直在1%左右的相对低位。
郭丽岩指出,中国能够维持住相对较低的物价水平,在当前是十分难得的宏观经济治理绩效,与陷入高通胀甚至是恶性通胀的其他经济体形成鲜明对比。
2022年以来,欧美等经济体CPI连创40年来的历史新高,虽然近期有所回落,但2022年12月份欧元区CPI同比上涨9.2%,美国CPI同比上升6.5%,仍处于高位运行。此外,土耳其、阿根廷等新兴市场经济体更是出现了持续的恶性通胀。
保供稳价中国如何出招?
在郭丽岩看来,中国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主要原因和经验,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粮食、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保供稳价工作力度,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首先是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不断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提升本地自主保障能力的同时,促进产销衔接,强化主产区和主销区之跨区合作,共担保供稳价责任。产地采购、道路运输、终端配送各环节保通保畅。健全成品粮油、猪肉、北方城市冬春耐储蔬菜等储备并充实在库,增强储备调节能力。
其次是基础能源的保供稳价,立足国情,以煤炭为“锚”,构建保供稳价体系,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健全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压实保供稳价责任,有力维护了能源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
此外,2022年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降低启动条件,扩大保障范围,全年各地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数十亿元。
2023年物价能否稳住?
进入2023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可能高位波动,输入性通胀压力仍然存在,中国如何进一步稳住物价?
郭丽岩表示,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基础坚实,2022年已经实现了3%左右的年度物价调控目标,展望今年,中国稳物价的底气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方面,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预计2023年经济整体回升;产业体系韧性足,市场潜力空间大,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动能将进一步增强,能够有力对冲和化解不利冲击。
另一方面,中国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强刺激,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和更高质量的支撑,同时也为稳定物价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特别是粮油肉蛋奶蔬果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调控机制不断完善,调控能力不断提升。
“总体而言,我们有底气、有能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郭丽岩说。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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