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方言、手绘巡线地图 南宁铁警“接地气”保春运安全******
莫献忠对欲穿行大桥的村民进行劝导。 吴骆霞 摄
中新网南宁1月12日电(胡宏)警察、“水手”“绘图师”都是他的职业,他用自己接地气的做法守护着千年古镇扬美附近的铁路运输安全,今年春运是他坚守的第13个年头。
莫献忠是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南站派出所的一名线路民警,2010年他来到扬美警务区,这里毗邻扬美古镇,每当高铁驶过古镇,现代与传统便在这里相遇。
莫献忠走在扬美古镇街上。 胡宏 摄
莫献忠管辖铁路线路43公里,横跨几十个自然村,点多线长并且学校众多,最近的一所学校距离铁路只有40米。特别是27公里长的老南昆线,多为低路基,沿线村民为了方便日常生活劳作,经常会横跨线路。
走村串户开展安全宣传自然成为莫献忠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作为“外来户”,不懂方言成了莫献忠开展工作的第一个“拦路虎”,于是他就把护路队员当“老师”,一字一句地向护路队员学,从说话开始慢慢融入当地群众当中。
“开展群众工作,不能光讲法律,要多站在他们的角度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莫献忠说。
莫献忠到村民农场开展安全宣传。 胡宏 摄
2018年,村民反映村口主要铁路交通涵一下大雨就积水,行人车辆都无法通过。莫献忠立即将情况上报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在涵洞中修建了一条“高基”步道,即便遇到下雨积水也能使村民安全通过。
渐渐地,穿着一身警服,操着一口“土话”的莫警官变成了村民口中的“老莫”,几年下来,哪家有几口人、有多少小孩、多少大牲畜、家里田在哪,莫献忠都掌握得清清楚楚。
横跨在左江上的三座铁路桥是莫献忠管辖的重点区段,特别是左江大桥,每逢圩日,村民经常会借道大桥,莫献忠也都会早早来到桥头对穿行铁路桥的村民进行劝导。
同时,左江作为通航水路,不仅有两岸村民通过船只摆渡,更有大小货船经过,甚至还发生过因操作不当造成船只撞击铁路桥的事故。
桥上的情况可以实地踏勘,但是如何掌握桥面下和桥墩的情况曾一度让莫献忠犯难。
莫献忠在岸边给渡船固定缆绳。 胡宏 摄
在这里工作久了,莫献忠也变得“多才多艺”,不仅做得了“水手”,还当得了“绘图师”。
一次,莫献忠前往扬美村开展日常工作,和村民聊到了对大桥安全的担忧。村民杜师傅直接跟他说:“这有啥难,我经常要开船到对岸干活,到时候捎上你逛一圈,都是兄弟,也算是我为铁路安全做贡献了。”
自此,杜师傅每次开船渡江前都会给莫献忠打电话邀请他乘船巡线,莫献忠也就多了一层“水手”身份。
每天徒步巡线10公里是这些年来莫献忠始终坚持的必修课,他将徒步巡线收集到的资料分别绘制了普铁和高铁线路管辖图。
莫献忠在守护的线路图上添加信息。 胡宏 摄
“对我们线路民警来说,它必不可少。”莫献忠用笔点了点挂在扬美警务区墙上的手绘地图。
“三角形的是重要道口,圆形是交通涵,沿线所有的重点路段我都标注了出来”,指着“地图”上的各种标记,莫献忠如数家珍。
微微泛黄的地图上,一道道折痕似乎在诉说着它已经跟随自己的主人走过很多地方。
如今的莫献忠早已将线路图刻在了心里,他说:“巡线是个基础工作,底数清才能情况明,只有亲眼看到才能真正了然于胸,一步一个脚印才能走出安心。”
今年的春运,莫献忠更忙了,外出打工的青壮年纷纷提前返乡,前来古镇游玩的游客也日益增多,他将用更接地气的做法一直守护着铁路“大动脉”安全。(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