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夏布,织就新锦绣(护文化遗产 彰时代新义)******
支持传习授徒,加快非遗产品走向市场,江西宜春袁州区——
古老夏布,织就新锦绣(护文化遗产 彰时代新义)
本报记者 朱磊 王丹
核心阅读
夏布,是以苎麻为原料手工纺织而成的麻布,织造技艺历史悠久。为了推动非遗的传承创新,江西宜春袁州区鼓励设立非遗研究基地,支持传承人传习授徒,加快工艺产品推向市场,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如今,古老夏布变身版画、灯具、帆布袋等,为更多人所知,也日益赋彩生活。
走进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隐逸轩工作坊,只见一只花纹繁复、色泽玲珑的花瓶立在桌上。看去像是瓷器,拿在手中掂量却质地轻薄。“这个瓶子啊,是‘布’做的。”工作坊负责人王春根笑着卖起关子。
在袁州区,活跃着一群和王春根一样守护古老夏布的人,他们有的致力于钻研非遗技艺,培养年轻传承者;有的坚持寻找非遗与市场的结合点;还有的聚拢懂得夏布织造的人,带动乡村振兴。
袁州区也努力为这群人提供更大的舞台:探索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考核奖惩激励制度。鼓励设立传承人工作室、非遗研究基地,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教学研究、传习授徒,加快工艺产品推向市场,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
钻研技艺,匠心守护古老非遗
夏布,是以苎麻为原料手工纺织而成的麻布。早在周代,中国就已用自然发酵方法加工麻料。唐宋以来,宜春以生产优质苎麻著称,袁州夏布历史悠久。
“苎麻纤维是中空的,它吸湿排汗、抗菌防臭,特别适合夏天使用。”出生于宜春万载县的王春根说,“我是从小睡着夏布帐子、穿夏布衣裳长大。”
大学毕业后,王春根偶然察觉到古老夏布的困局。“2008年,被评为国家级非遗的夏布织造技艺在广场上现场展演,我自豪地和周围人介绍家乡的宝贝,大家却都不太了解。”那两年,每逢春节回乡,王春根就去问村里的老人,夏布如何了?在得知夏布因缺乏创新、市场不畅导致生产后继无人、千年技艺濒临失传后,王春根坐不住了。
王春根尝试将夏布加工成折扇、做成衣服,但市场接受程度都不理想。他从博物馆里一块东周时期的苎麻印花布中得到启发:夏布上能否进行版画创作?
“如果能结合我们宜春本地的夏布,使用丝网创作的方式将民俗画搬到夏布上,肯定会有不一样的效果。”王春根与宜春籍书画艺术家任静一拍即合,宜春夏布版画就此诞生。
2011年,王春根牵头成立了夏布印花质量控制小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后试制了500多个印版,印坏了1万多片夏布,终于掌握现代丝网分色制版技术,解决了使用丝网版画技艺对夏布进行图案处理这一规模化生产难题。在夏布上进行创作,结合电脑技术可以做到标准化分色、调色,从而实现标准化量产。新创造出的版画图案,还可以印制到夏布制成的帆布包袋、帐子、茶席等装饰、实用物品中。
创新设计,夏布走进日常生活
穿针、引线、搓捻、编织……上下翻飞,一只由夏布制作的蝴蝶就出现在李凤娟手下。90后李凤娟是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也是王春根的得意门生之一,如今她正努力让这项古老非遗为更多人所看见。
在袁州区,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等常态化活动,推动了夏布制作、版画、脱胎漆器等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及其他传统工艺融入生活。在此推动下,夏布的传承与创新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6年,王春根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创建了宜职众创空间,自己也成为学院在校外的“双创”导师,带动学生创新创业项目80多个,参与创业人数900多人。任静开办了宜春夏布画非遗传习所,传授夏布画核心技艺,并在中小学课堂授课,先后培养夏布画学生300多人。
“2016年,大二的我加入众创空间下设的非遗社团,为基地提供夏布画作。”李凤娟学习美术设计出身,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老师的指导下做了一盏手工灯。正是那一盏灯,激发了她的创业灵感。结合自己在社团创作夏布画的经历,李凤娟设计出自己的作品——夏布灯。
不同的纺织手法,能产出不同的夏布。有粗质麻条,亦有柔软细腻。配以不同的染印工艺,夏布可有千万变化,不同组合之下,更能做成各类造型别致的装饰物。夏布灯的概念和系列作品大受欢迎,2019年,由李凤娟领衔的“素手工坊”项目获得第五届江西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铜奖。
2018年,李凤娟从学校毕业,工坊也越开越大。从工作室到研学基地,从夏布饰品、夏布灯、夏布枕到帆布袋,夏布衍生出众多可能性。尤其是体验夏布制作的研学课程,自今年8月研学基地开业以来,已经吸引了数千名孩子参与。
“想让夏布流传下去,还是要让更多人接触,要归于生活。”李凤娟说。如今,她正在酝酿自己的新作品:丝瓜络和夏布相结合的灯具。把晒干的瓠子慢慢剥掉外皮,留下纹络,再将夏布与之拼接,由此作为灯具外壳。在工作室,已经有几盏成品灯,一抹柔光散开,照出了夏布的千变万化。
发展产业,带动乡亲就业增收
在袁州区洪塘镇袁桂香的家里,靠墙一侧机器嘎吱作响,屋内悬挂着几段织成的夏布,袁桂香脚下不停,一手控制织布机,一手操作梭子,只见梭子在纱线上快速移动,一块夏布就这样在经纬纵横中织就。
今年71岁的袁桂香曾是贫困户。2019年开始,有着夏布织造手艺的袁桂香,进入钟福才担任厂长的洪塘镇诚信夏布厂务工,每天收入近百元。
近年来,为了解决苎麻原材料不足等问题,王春根积极推动工坊和过去生产夏布的乡镇展开合作。在钟福才的夏布厂,夏布生产均采用全手工制作工艺,他也是袁州区夏布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如今,通过采取“公司+工坊+农户”的方式,王春根在万载县、袁州区及宜阳新区等地设立苎麻制品专业合作社和苎麻制品厂,形成了差异化的宜春苎麻非遗产品线。这些工坊吸纳300多人参与到苎麻种植、麻料加工、夏布织造、苎麻纸捞制等传统手工技艺中来,带动了乡亲们就业增收。
夏布产业的发展,让王春根对于苎麻创意产业有了更多的思考和信心。
王春根成立了“复活”苎麻纸古法工艺的团队,反复试验研究,最终于2014年“复活”失传的苎麻纸古法工艺。2015年“一种苎麻纸的制作方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2016年12月,“万载苎麻纸手工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西省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复活古法的同时,王春根也开发新产品。截至目前,他共孵化出20多个宜春苎麻非遗IP,研发生产的夏布苎麻制品近100个系列,单品数量达1600多个。“苎麻易种易管理,年年都会重新生发,一年可收获三四次麻皮。”王春根说,“希望通过传承、创新、创业,推动大众参与,推动产业发展。”他最大的心愿就是让夏布苎麻产业“活”起来,“匠从八方来,麻品天下走。”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