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泉:坚持人民至上,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社会慈善资源、理论创新、国际循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立德树人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胡彬彬:做到“三个注重”,有效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胡彬彬指出,社会慈善资源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推进的活力源泉,必须做到“三个注重”,有效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一方面,要注重创新融入理念。树立主动融入理念,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树立全域融入理念,探索建立“慈善+党建”“慈善+金融”“慈善+教育”“慈善+救助”等实践模式;树立协同融入理念,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另一方面,要注重健全融入机制。健全党建引领机制,积极创新激活社会慈善资源的组织化形式,探索激活社会慈善资源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健全慈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责作用,积极创新慈善行为的激励方式,推进慈善公益组织与媒体平台的合作,探索慈善积分奖励、慈善时间银行等多样化激励机制。同时,要注重拓展融入路径。以社区为主体创建融入场域,以增强居民的“社区共同体”意识为目标,积极开展“社区慈善日”等活动,努力打造“慈善标杆社区”;以社会力量为依托拓宽融入渠道,社会组织要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并使之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
摘编自《光明日报》
【李泽泉:坚持人民至上,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杭州师范大学纪委书记、教授李泽泉表示,新时代新征程,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一方面,党的理论来自人民。必须深深植根亿万人民的生动实践,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及时概括提炼人民群众的新鲜经验,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另一方面,党的理论为了人民。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同时,党的理论造福人民。必须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把造福人民作为理论创新的价值旨归,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
摘编自《人民日报》
【黄晓凤:多措并举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广东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黄晓凤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开放融通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加强国内大循环在双循环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重视提高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一是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围绕国内发展新兴产业的市场需求,拓宽使用外资来源,扩大市场准入;通过吸引全球技术、资金、人才等优质要素和产品,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二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在数字贸易等领域创设高标准规则体系,提升我国在国际循环中规则、价格、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三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打通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和交通运输堵点,全面增强与世界各国的互联互通;借助互联网、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技术,通过精准匹配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各链条的无缝对接。
摘编自《经济日报》
【于家明:处理好三对关系,稳步推动乡村振兴“提档升级”】
北京市委党校第23期局级研修班学员于家明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辩证思维,稳步推动乡村振兴“提档升级”。一是在乡村发展中兼顾效率与效益的关系。切实推动城乡二元结构调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蹄疾步稳地推进城镇化;完善乡村产业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下乡,拓展乡村产业的市场空间;着力于改变分散、粗放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避免片面追求大干快上的倾向,把握好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尺度;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树立保面积、保产量的责任意识。二是在乡村建设中协同有形与无形的关系。在充分掌握乡村的历史渊源、民俗文化、现实状况、农民呼声等信息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先行,做到分类施策;注重风貌保护,尤其要保护好乡村的生态环境,增强乡村的生态涵养功能,打造现代版“富春山居图”;推动机制创新,激活大量沉淀的实体资产,挖掘生态价值。三是在乡村治理中融合硬件与软件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推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下乡,要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体现农业农村优先;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锻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基层实际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
摘编自光明网
【刘凤义、余一凡:扎实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凤义,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余一凡表示,思政课教师要切实在实际工作中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落细,真正做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一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教育系统必须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青年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二是讲深讲透讲活思政课的道理。思政课教师必须在讲道理上下功夫,坚持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强化学理支撑;主动回应学生们关心关切的深层次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甚至是一些敏感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力量征服学生;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思政课教学的时代感。三是运用好大思政课提升育人成效。高校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融入“大思政课”建设;推行“师生四同”,围绕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广大师生同学同研同讲同行,共同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运用生动鲜活的实践强化认同;运用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推进科研教学相互促进,坚持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