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名寻根之旅中窥见文化发展脉络******
■本报记者 卫中
“地名,是刻在大地上的文化基因,是铭记民族使命的坐标,是打开大好河山的钥匙。无数大大小小的地名组成了一个响亮的名字,中国。”近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民政部推出的国家地名文化节目《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在总台央视中文国际频道热播。
从一个个地名出发,《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带观众穿梭在祖国的大江南北,构建起一场特别的文化之旅。延续前两季的基础思路,这一季节目在内容、赛制、技术等多个维度再度升级,为这场文化之旅增添更多趣味和意蕴。
跨越时间和空间,多维解读地名文化
“从地名看文化,从文化看中国”,地名是一地最为直观的符号之一,连接着一方水土的历史与当下,也浓缩着一个地区的风土人情。以一个个散布在祖国各地的地名为载体,《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继续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在时间和空间的跨越中探寻地名的“前世今生”。
江西婺源的篁岭晒秋被评为“最美中国符号”,黑龙江省双峰林场有着“夏无三日晴,冬雪漫林间”的奇景……通过“以点绘线、由线带面”的方式,节目从全国范围内选取样本,围绕观众熟悉却并不十分了解的地名,带观众“云端”打卡大美中国。从西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北国风光到西北内陆,这场文化之旅的足迹遍布全国,拼出一张完整的“中国地名图鉴”。
从九子山到九华山,地名变迁的原因是李白的诗,体现出深厚的文化因素;福建永定土楼含有“永久平定之意”——这幅“中国地名图鉴”覆盖地理、饮食、人文、景观等多元领域,折射出地名的变迁轨迹,展现出地名的人文底蕴和时代风貌,更顺势带出极具地域特色的大美中国故事。
连接历史与当下,梳理地名背后的文化脉络。《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也在“古今对望”中解锁地名魅力:既有历史故事、又见时代精神,时间坐标相互交织,拓展升华了节目的立意主题。
从一个个闪亮的地名出发,节目在探究地名的由来中回溯文化脉络,也借地名透视时代发展的故事,以及人与地名之间的情感连接。节目对于地名的挖掘跳出“蜻蜓点水”的单向科普,让观众在地域、人物和故事的关系中更加深刻体悟深植其中的精神内涵。
创新视角再打开,触摸地名悠长文化脉络
作为陪伴观众多年的文化综艺IP,《中国地名大会》持续挖掘地名内里的文化精髓,为观众输出了一个个颇具新意的地名知识。第三季节目在内容、赛制、技术等呈现方式进行多维创新,透过不断打开的创作视角,吸引观众主动触摸地名所凝结的悠长文化脉络。
福建上杭地名的由来,在《诗经》中就有“谁谓河广,一苇杭之”的说法;在讲解三峡时,引用了李白的诗作《上三峡》:“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的节目内容观照的领域更加开放,历史、政策、艺术、疆域、民俗等填充地名故事肌理。不同人物、不同视角的解读,加深了地名之于观众的记忆点,更让其深刻感悟发生在这片土地的时代变革和文化变迁。
听着优美的歌曲《青城山下白素贞》,观众了解青城山的种种有趣小故事;看着嘉宾美滋滋品味着大闸蟹和铁棍山药,观众也收获了地名与特产美食的知识。《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的赛制让人眼前一亮,“跟着地名游中国”“闻名而动”等环节和“地名滋味题”“舆图看地名”等题型创新竞技玩法,通过打造“全感官”的题目体验,拓展地名知识的输出方式。这种新鲜的答题形式全面考验选手的应答能力,也通过“地名+”的思路更深层次探寻文化渊源。
为了营造更加别具一格的视听体验,《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还在技术创新方面重点发力。节目利用5G传输技术邀请全国网友“云出题”,实时考察选手的应变能力;“地名罗盘”这一视觉符号贯穿各个环节,让场内场外进行有效连接,打造满满的仪式感。
以地名为鉴,知来路;为地名立标,向未来。《中国地名大会》第三季以“地名”为题激活传统基因、梳理历史脉络,是地名文化实现轻巧落地的一次有益探索。
(《文汇报》 2023年01月19日 第6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