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新期待******
作者:张美君(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创造高品质生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生活发生新变化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随时代变迁而变化,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产生不同的生活需求,不同时期的人们对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具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稳定物价,统一财经工作、完成土地改革等,首先是为了让人民“吃饱饭”。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使人民逐步摆脱贫困并日益富裕起来,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特别是新时代十年,我们党坚持精准扶贫,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人民更加追求生活的质量,高品质生活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高品质生活突出体现在:一是生活的质量水平更高。即人民期盼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二是美好生活的覆盖范围更广,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获得感不仅体现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还有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发展的成就感;幸福感表现在充分尊重人们对美好生活新的多样化需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创造性实践,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安全感不仅体现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层面,还有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对国家发展前途的信心、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等,从而更加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胜信心。
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激发广大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多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从解决新时代人民在追求高品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进行调查研究,反映群众诉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真正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上取得实效。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实现人民对生活安康、社会安宁的梦想。高品质生活要靠高质量发展来创造。一是加快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高质量发展落实到人民生活品质改善上。二是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构建安全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三是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要求;四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促进新时代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逐步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追求
在现代化进程中,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马克思把“现实中的个人”归结为“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人们创造历史的过程,也是人们为不断满足生活需要进行生产的过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宏观目标看,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微观个体看,是不断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过上高品质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多层次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内蕴着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我们要创造的高品质生活,是一种整体性的高品质生活,涵盖全体中国人民,14亿多中国人一个也不能少;所有人在共享发展成果、改善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上是公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协调发展的;大自然融入了人的生活,人的生活尊重自然发展规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和平的发展,希望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塑造出一种新的生活样态,展现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美好生活图景。
(本文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委托课题“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研究”(21YWT-16)阶段性成果)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