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号”青春专列丨专访奥运冠军武大靖:青春在冰刀上起舞******
光明网记者 董腾飞 王恩慧
“现在我们有三亿多人参与到冰雪运动中” “来自五湖四海的口音都会在训练场上回荡。” 2022年10月16日上午,站在党的二十大首场“党代表通道”上,中国男子短道速滑队运动员武大靖表达了他作为党的二十大代表,所亲身感受到的我国竞技冰雪运动的发展变化。
“体育带给我的不仅仅是成绩,还给我带来了一种精神。”16岁进入国家队至今12载、历经3届冬奥会,武大靖坦言在拿到第一块金牌前,他无法想象自己距离冠军还有多远。在武大靖眼里,“训练时的刀伤、习惯性损伤、反复结痂的老茧、脚部严重变形、把冰鞋浸湿的鲜血……”似乎这一切都可以用他在专访时的一句“我的脚是经历过故事的”幽默带过。与所有中国体育健儿一样,紧张的训练备战和无数场激烈比赛造就出他顽强、专注、不畏挑战的性格。“体育是我热爱的,青春是在体育当中、在滑冰中度过的。”执着拼搏的武大靖永葆着为国争光的赤子情怀,用自己的身体力行让更多人知道、喜欢、甚至参与冰雪运动,激励更多后继力量。
走下运动场,武大靖是公益使者,是向上向善好青年,是冰雪推广大使。“优秀运动员可能是成绩上的优秀,伟大运动员是要努力去感染一代青少年。”敢想敢做、敢冲敢拼的武大靖一直以“成为一名伟大的运动员”为目标而不断拼搏。如他所言,“身为运动员,我会在赛场上继续为国争光,同时也会做好冰雪运动推广工作,继续弘扬北京冬奥精神,迎难而上、追求卓越,为体育强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