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写:上海重症医学科专家下沉社区 给基层医护、民众吃“定心丸”******
作为市级专家组成员,皋源与浦东新区内另外50位专家共同对区内基层医院开展救治指导。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供图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电 (陈静黄兴)10日,上午刚刚忙完重症医学科病房查房和救治工作,下午3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皋源又马不停蹄赶往自己对口负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救治。
自12月中旬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级重症专家组,通过市级专家巡查会诊、落实双向转诊、定点下沉指导、远程会诊等方式,统筹安排重症救治专家力量,加强重症患者的预防与救治。作为市级专家组成员,皋源与浦东新区内另外50位来自重症、急诊、呼吸、小儿等领域的专家共同对区内基层医院开展救治指导。
“我们现在配备了呼吸机、除颤仪以及心电监护仪,同时储备了小分子药物。”10日,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科陆萍为皋源介绍相关情况。对于来自市级三甲医院重症医学专家的指导,陆萍用“雪中送炭”一词形容。她表示,此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多承担着保障社区居民基础医疗的作用,而像现在这样收治重症患者,可以说是从零做起,缺乏重症患者救治和管理经验。三甲医院(综合性大医院)重症专家的指导,是给医护和患者吃下一颗定心丸。”陆萍说。
皋源认为,预防性的识别、预警,尽早将药物分配到患者手中,并做好及时转诊是社区下一步的重点任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供图
当天下午,皋源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医务科、医生护理团队进行了一场交流会。陆萍和医生护理团队负责人准备了十几个问题,逐一向皋源请教。
交流会后,皋源直言,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2名医、护、技术人员承担了周边20万民众的医疗服务任务,工作非常辛苦,但通过交流,可以用“惊喜”来形容。“他们在患者的分类和识别、药品使用宣教、血氧饱和度跟踪等方面做得很完善,也是在全上海范围内率先启动发热哨点门诊的中心之一,大家的知识储备很充分。”
“下一阶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医护们要帮助二三级医疗机构出院患者康复、对相对轻症患者开展治疗等。”皋源坦率地说,“应该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尽快配齐CT等设备,若该需求可以下沉,也能继续有效缓解三级医院急诊就诊秩序,尽早筛查出有肺部感染的患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皋源已前往4家对口医院巡诊、参与会诊40余例、紧急会诊2例。“成立专家组,对这个片区整体危重患者的救治起到了一个指导或者帮助的作用。”皋源强调,现阶段除关注重症救治之外,预防性的识别、预警,尽早将药物分配到患者手中,并做好及时转诊是社区下一步的重点任务。(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