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丁仲礼:提高履职水平,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 ******
连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高度关注、持续热议中共二十大,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紧紧围绕中共二十大绘制的宏伟蓝图、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主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即日起,“统战新语”陆续刊发各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学习心声。
举世瞩目的中共二十大于近日胜利闭幕。大会圆满完成总结过去工作,明确今后党和国家前进方向、奋斗目标、行动纲领,选举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重大使命。中共二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选举习近平同志为党的总书记。对此民盟衷心祝贺,坚决拥护。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盟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深刻把握核心要义,把全盟同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二十大精神上来,自觉肩负起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充分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夯实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切实承担起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政治责任。
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忠诚信奉者和坚定实践者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航掌舵,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踏上新征程,开启新目标,我们将带领全盟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在全盟迅速开展学习中共二十大精神热潮,自觉地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忠诚信奉者和坚定实践者。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共二十大报告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鲜明特色,为中国实现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中国式现代化对内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外推进世界和平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世界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民盟将按照中共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把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与提升民盟履职能力紧密结合起来,传承“奔走国是,关注民生”的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提高履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丁仲礼 系民盟中央主席)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