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清泉:做好中医药世界化顶层设计******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杜燕)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三年来的实践展示了中医药是疫情防控“中国方案”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清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三年来,中医药建立起一道非常完善的屏障。中医药做大做强,要自信自立自强自觉,更要建立中医药的国际标准,同时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
建立中医药屏障守护人民健康
2020年赴武汉并担任武汉首个中医方舱医院江夏方舱医院院长、2022年奔赴上海指导抗疫工作并协助建立中医药抗疫屏障……三年来,作为深入一线指导抗疫的中医医疗救治专家,刘清泉的足迹遍布全国多个省份。
“中医认为新冠病毒属湿毒之邪,虽然病毒毒株在不断变化,但归根结底的湿毒特征没有改变。”他表示,从疫情开始至今,中医药参加了各种类型的疾病救治和疫情防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医药总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三年来,中医抗疫梳理出了“三药三方”的方案。他称,中医救治手段是一套“组合拳”,不是单一的某一个方、某一个药,这套“组合拳”和西医的急救技术相互叠加发力,形成了阻击新冠病毒感染危重症的中国特色方案,尤其是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在救治新冠重症、危重症的临床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经验”。
千百年来,中医药在维护民众健康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刘清泉表示,三年的实践再次证明,中医药屏障的建立,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对于守护人民的健康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建立中医药标准推动传承创新发展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中医和西医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两类科学。”刘清泉表示,中医在新冠救治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它的科学内涵。三年来,可查的、符合现代循证医学标准的中医临床研究有30多项,纳入的患者约3万人,研究证明了中医对于轻型、中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新冠肺炎患者的有效性,“数据已经为中医医疗在传染病防治中取得的效果发声。”
在他看来,中医药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同疾病做斗争的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并具有中国文化和哲学强大的基础,形成了与西方医学不同的东方风格。
《伤寒论》里说“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这就是一个科学的诊断标准,同时也形成了“凡正气胜邪,汗出脉静身凉而病愈”标准,实际上这就是中医药针对疾病的一种诊断与疗效判定标准,用现代语言描述就是“指南”“共识”。进入现代社会,中医药标准化应以循证医学的依据作为基础,注重中医特色和优势,探索之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后。
“目前,中医药已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医院标准等,均为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刘清泉认为,中医诊疗强调个体化,但更多是应该强调“求大同存小异”,因此需要有一个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动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加强中医中药基层人才的建设
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是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刘清泉认为,要加强医疗知识的普及,一方面需要尽快让所有医生掌握成熟的新冠治疗的中西医方案,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民众对新冠防治知识的普及,从而实现安全、有序、科学的救治。
他谈到,中华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医从来没有离开过传染病的救治。目前,能够真正用中医指导新冠以及常见病治疗的基层医生人数较少。因此,加强基层医疗人员中医中药能力的培训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一道屏障建立好,才能更好地助力于中医中药的发展,才能发挥好中医药的作用。”
他表示,从2014年起在京津冀地区以及云南、贵州等地送中医药技术,主要是帮助一些基层培训村医,注重培训他们的专科能力的提升,比如有的村医专攻儿科,有的专攻妇科,有的专攻消化,这样在区域内形成一个小的系统,自动形成分诊体系,尽可能覆盖民众各类就医需求。他表示,还将依托北京中医医院,继续摸索,按照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推进中医中药基层人才的培养。
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
十八大以来,中医药“走出去”步入快车道、迈出新步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9月公布的数据,中医药已传播至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与40余个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开展了30个较高质量的中医药海外中心、75个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31个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中医药内容纳入16个自由贸易协定。
刘清泉认为,传统医药是各民族在历史上创造和应用的生命认知及医药技能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中医药凝结了中国数千年的医学智慧和精华,科学合理地利用中成药物,配合日常护理,可以让诸多身体不适的症状得到缓解,达到健康的目标。
中国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人类健康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其他国家是否将中医药作用治疗方法来使用,关键是其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中医的医学地位的认可。”他希望,未来中医药能更广泛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科普大讲堂、社区医院基层医生日常的诊疗等途径,把健康知识、健康理念传达给人们。
他表示,中医药要自信自立自强,更要自觉地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走出去”必须要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