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论坛:推动建设数字丝绸之路******
【分论坛焦点】
光明日报乌镇11月9日电(记者张晓华、王禹欣)11月9日下午,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论坛在乌镇互联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论坛着眼探索如何在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形势下,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交流合作,高质量建设数字丝绸之路。
古巴通信部部长阿雷维奇以视频形式发表致辞。她表示,为了促进建立一个在网络空间拥有共同未来的社区,古巴提倡将国家联合合作作为网络安全领域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埃及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希沙姆·法鲁克在视频致辞中表示,对中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等核心领域的建设表示欢迎。“我们愿意积极主动与中方开展合作,将中国企业、研究实验室和智慧城市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引进埃及。”
“互联网彻底改变了我们的通信,我们实现了实时合作与竞争。”巴基斯坦驻华大使莫因·哈克在视频致辞中表示,所有国家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均享有参与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制定公共互联网政策、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建立数字包容共同体是世界各国共有的责任。
“北斗导航系统正在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主任冉承其说,北斗系统规模应用已经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必将伴随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而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11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