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力突破 务求实效******
【坚定信心 勇毅前行⑲】
光明日报记者 周仕兴 王瑾雯
1月8日,广西凭祥友谊关口岸全面恢复通关。当日入境旅客2800多名,出入境货物车辆1500余车次,尽管口岸排着几公里“长龙”,但依旧秩序井然。
为保证友谊关口岸全面恢复通关,凭祥市探索建立“党支部+公司+党员”模式,指导友谊镇卡凤村建设司机“红色驿站”,为货车司机和出入境旅客提供暖心服务。司机陆庆华说:“以前都是在车上将就休息一晚,现在在‘红色驿站’住宿,一大早就能开车到越南,既方便又省时。”
畅通物流循环是推动企业稳生产的重要一环。为帮助出口企业在恢复通关后平稳运转,广西崇左税务部门把脉出口企业需求,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当地运输企业系统开票数据,加快出口企业、运输企业间“购产供销”连接,接起生产链、供应链断点。
“当前正是越南水果上市旺季,应季榴莲等水果容易腐烂。全面通关后,运输业务需求很大,预约不到企业和司机,好在崇左市税务部门牵线搭桥,帮助我们把积压的货物运输出去了。”广西亨泰控果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员农桥平说。
想企业之所盼,解企业燃眉之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力突破、务求实效,牢牢把握经济工作主动权,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全力推动全区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全区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自治区工信厅选派工业振兴特派员进驻区内各医药生产企业,“一企一策”帮助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的问题;柳州市设立“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开展企业家培育工程;桂林市叠彩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大走访”行动,助力企业迅速达产稳产、扩能扩产……
一名党员就是一面党旗,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全区各地充分发挥园区党委(党组)、工业振兴特派员工作队服务职能,对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产值增速有望扭负回正或收窄降幅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等,逐个建立台账实施“一对一”服务,积极引导党员职工带头投入生产一线,成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者”“守护者”。
“我们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着力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基层党组织提质聚力,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主任刘晓滨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1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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